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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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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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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处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行为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间由其所在专业学院负责考察。考察期间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可按期终止考察期;如果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考察期(考察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或者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违法、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或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期内再次违法、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法、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公告之日起,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参评在处分期内的所有荣誉及表彰;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三)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参与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活动;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

(八)煽动、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线上线下教学、科研、考试、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第十二条  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等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采用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盗用他人账号进行上网、打电话、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销赃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对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组织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或者从高处抛掷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制售或者违规使用其他方式取电、取水,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

(三)屡次违反作息制度,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返回宿舍或者外出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喧哗吵闹,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或校内教职工宿舍)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宠物者,除责令将宠物送出学校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外酗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者其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藏匿或者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者填写成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转借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者威吓他人,泄漏或者传播他人隐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着装或者行为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调戏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卖淫、嫖娼、强奸、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以恋爱为名玩弄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其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吸食毒品或违禁品、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认定为考核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黑客”等手段入侵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档案,扰乱教学秩序,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所修改科目成绩作清零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入侵校内其它工作系统、网站,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者参与代课、代写作业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在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根据累计旷课学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规定指培养计划内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代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推优、入党资格考察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每年新入校的已婚学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逾期不备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不配合学校信息摸排工作,存在瞒报、谎报个人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反疫情期间校园管控规定,不配合校园封控管理、离校或者返校管理、证件查验、体温检测,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非必要前往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区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确诊罹患国家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性疾病,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者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发布传染性疾病防治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性疾病防治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造或者故意散播传染病相关谣言引发舆情,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传染性疾病传播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发表、传播失实言论、文章、影音资料有损学校声誉或者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校旗、校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者擅自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超越本机构或组织权限承诺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场违纪两次以上的(无论是否已解除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请假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保卫部门、法务部门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且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超过半数通过。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院工作职责:

(一)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作出决定;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审议建议后,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违纪的有关材料;负责召集学校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学生违纪信息管理工作;

(三)专业学院负责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紧急突发事件、涉及多个专业学院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查证。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的权限: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考试作弊事实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公告,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考试作弊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违纪行为条款未尽的学生其他不良行为,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的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受处分人,并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信息平台(微门户客户端)、校内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协助做好送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或专业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应告知受处分学生的父母等近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分公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从学生处分决定公告之日起算,解除处分考察周期从实际违纪时间第二日起算。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具备第四十三条所列条件时,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德育审核期间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四)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应当参加一定时数的公益劳动方可解除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3个公益积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9个公益积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15个公益积分。学生公益劳动参与及积分认定由学生工作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违纪学生应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二)专业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学生现实表现,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并对解除处分的材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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